原标题:镇沅县法院“调解+当场履行” 一步到位解纠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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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镇沅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,及时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,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。
该案原、被告为舅侄关系,2023年4月,双方经协商一致,被告马某某将其承包经营的一块土地以5万元流转给原告罗某某管理使用,双方在村委会签订了一份《土地租赁协议》。该协议对流转地块的四至界限和土地面积进行了约定,但没有核对该地块在土地经营权证上的登记情况,也没有实地指认该土地的四至界限。合同履行过程中,被告以争议地块没有完全流转为由,砍伐了争议地上的部分经济果木。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,要求被告赔偿损失。眼见双方矛盾愈演愈烈,经当地村委会、派出所等介入调处未果,原告遂诉至法院。
通过庭审调查,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事情经过后,认为简单一判了之不利于双方矛盾化解,于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了调解。在调解过程中,法官从法理角度进行耐心细致讲解,合议庭结合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情况,准确把握调解时机,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,各让一步。最终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原告即日将土地返还被告管理使用,被告当庭退还原告土地流转费用36000元,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。
下一步,该院将积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充分运用“调解+当场履行”相结合的工作方式,高效化解矛盾纠纷,进一步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,推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实现,切实提升群众的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。
(云南法制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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